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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懂門路 收錢就沒事

  • 2011-06-10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【王己由、郭良傑/特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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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     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被控收受電玩業者圖利案,昨天獲判無罪確定。雖然三審認定他的行為「道德上固足非議」,但仍不適用貪汙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。這個結果證明,只要不違反法律,且不涉及職權,民代收錢關說無罪,送錢的業者也一樣沒事。

         為了遏止紅包文化,立法院已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增加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規定民眾只要紅包給公務員,行、受賄者都有罪。從張宏年的案例來看,張在收取業者相當的費用後,幫業者出面探詢發照進度,但並沒有證據證明張宏年曾要求台中市府違法發照,也查無市府有違反法令或濫用裁量權的情形。

         圖利罪成立的前提,必須要有違反法律要件,如果只是違反位階較低的「行政命令」,也不符圖利罪構成要件。張宏年案正是如此,何況整個發照過程是符合法律和行政命令,要扣他圖利罪,確實很難。

         貪汙治罪條例雖增訂了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,以張宏年的情況來說,他只是替人關說的「中間人」,雖然收了業者送的錢,但核發電玩執照並不是議員的法定職權,自難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,更甭說送錢者會成立行賄罪。

         如此手法,在「不違背職務行賄罪」生效施行後,行受賄雙方,只要不是出於法定職權或監督事項,還是不會構成犯罪。如此等同民代為民眾利益關說開了後門,也可能會引發後續效應。

         即使是修法規定送紅包有罪,但是有門路的人,只要繞了一大圈,找上沒有直接監督或主管職務的民代,透過民代的關說、施壓,只要承辦人員不聲張,默默在不違法的情形下「買帳」,民代從中獲利,沈默市民能奈他何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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